(1)活動房(活動板房)結構中所用受力鋼筋及鋼材應有出廠合格證復試報告。進口鋼筋復試必須有化學成分檢驗。非受力鋼筋應有合格證或機械性能試驗報告。預應力筋還應有冷彎與張拉記錄及冷拉后的機械性能試驗報告。凡用于活動板房工程的鋼材,第一次復試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為雙倍試件數量。對加工中出現的異,F象,應進行化學成分檢驗,或依據設計要求進行其他專項檢驗。
(2)無出廠合格證時,應做機械性能試驗和化學成分分析。
(3)活動板房鋼材的連接材料和涂料應附有出廠合格證并應進行復試。
(4)凡使用進口鋼筋,均應作機械性能試驗及化學成分分析,如需焊接,應作焊接性能試驗。
(5)出廠合格證采用抄件或影印件時應加蓋抄件(注明原件存放單位及鋼材批量)或影印件單位章,經手人簽字。
(6)試驗報告中必須有力學性能、化學成分和使用的結論(合格證中有化學成分時,可以不進行化學成分分析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