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高層鋼結構所用鋼材的鋼種、鋼號、強度設計值、選用原則及所要求保證的機械性能、化學成分限值等以及連接所用的焊接材料、螺栓緊固件等材料的要求,除將鋼材的冷彎性能作為基本保證條件外,其他基本上與一般鋼結構相同,對原板鋼材的強度設計值應按國家的規定執行。
2.需要抗震設防的多、高層建筑鋼結構的鋼材性能,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鋼材的屈服強度實測值與抗拉強度實測值之比值不應大于0.85;
2)有明顯的屈服臺階,伸長率大于20%,且有保持延性的良好可焊件和合格的沖擊韌性 。
3.承重結構處于外露和低溫壞境時,其鋼材還應考慮耐大氣腐蝕和避免低溫冷脆的要求。
4.采用焊接連接的梁-柱節點范圍內,當節點約束較強,板厚大于50mm,并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作用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并不得小于該標淮的Z15規定的容許值。也可按國家標準的要求選用相應的鋼材。
5.同一結構中,根據構件所處的部位、受力情況的不同可分別選用不同的鋼號及強度級別的鋼材。
6.多、高層建筑鋼結構的組合樓板及組合構件所用的混凝土標號、鋼筋及其設計強度,以及輕骨料混凝土材料等,應符合國家現行規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