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國內建筑行業的特殊性,某些簽訂合同的代理人受經濟利益促使,同時,業主大多是鋼結構行業的門外漢,選購鋼結構建設單位時,一般都聽代理人員的,業主為了省事,不過問工程有關事務,在一定程度上誘發了鋼結構行業拿回扣現象泛濫。
二、業主認知有限。大多數業主缺乏相關的鋼結構建筑知識和經驗,難以鑒別鋼結構材料質量的好壞。在施工過程中,對技術方面知之甚少,而且一部分業主對合同格式、內容的不了解或疏忽,即便簽訂合同之后,最后吃虧還是自己。另外,一部分業主消費維權的意識不強,遇到鋼結構材料、設計、做工的問題后,不懂得與鋼結構公司協商,沒有采取及時的、行之有效的維權措施。
三、行業自律機制缺失。由于國內鋼結構行業市場信用體系的建設正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對市場主體的有效監督和約束機制尚未形成。因此,盡管鋼結構行業組建了自身的行業協會,但由于經費緊缺、協會章程不完善等原因使得行業協會難以發揮監督職責。
四、調查取證難。國內有關部門查處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的執法手段單一,只能從合同格式、協議、賬薄等資料進行調查取證。但由于鋼結構公司業務人員與業主代理人員之間的回扣交易十分隱蔽,通常不會有相關賬冊憑證、賬本記錄等紙質證據,甚至不做會計賬,因此工商部門在調查商業賄賂行為時,難以取得有力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