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鋼結構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計算和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驗算時,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的作用(荷載)對鋼結構的整體進行作用(荷載)效應分析;必要時,尚應對鋼結構中受力狀況特殊的部分進行更詳細的鋼結構分析。
第2條 當鋼結構在施工和使用期的不同階段有多種受力狀況時,應分別進行鋼結構分析,并確定其最不利的作用效應組合。
鋼結構可能遭遇火災、爆炸、撞擊等偶然作用時,尚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進行相應的鋼結構分析。
第3條 鋼結構分析所需的各種幾何尺寸,以及所采用的計算圖形、邊界條件、作用的取值與組合、材料性能的計算指標、初始應力和變形狀況等,應符合鋼結構的實際工作狀況,并應具有相應的構造保證措施。鋼結構分析中所采用的各種簡化和近似假定,應有理論或試驗的依據,或經工程實踐驗證。計算結果的準確程度應符合工程設計的要求。
第4條 鋼結構分析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滿足力學平衡條件;
2應在不同程度上符合變形協調條件,包括節點和邊界的約束條件;
3應采用合理的材料或構件單元的本構關系。
第5條 鋼結構分析時,宜根據鋼結構類型、構件布置、材料性能和受力特點等選擇下列方法:
-線彈性分析方法;
--考慮塑性內力重分布的分析方法;
--塑性極限分析方法;
--非線性分析方法;
--試驗分析方法。
第6條 鋼結構分析所采用的電算程序應經考核和驗證,其技術條件應符合本規范和有關標準的要求。
對電算結果,應經判斷和校核;在確認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