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規定
鋼結構工程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鋼結構工程施工資質,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質量管理體系、質量控制及檢驗制度,施工現場應有經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等技術文件。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必須采用經計量檢定、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
鋼結構工程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質量控制:
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應進行進場驗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應按本規范規定進行復驗,并應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見證取樣、送樣;
2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
3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并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可。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基礎上,按照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進行。鋼結構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項工程劃分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規定執行。鋼結構分項工程應有一個或若干檢驗批組成,各分項工程檢驗批應按本規范的規定進行劃分。
分項工程檢驗批合格質量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控項目必須符合本規范合格質量標準的要求;
2一般項目其檢驗結果應有80%及以上的檢查點(值)符合本規范合格質量標準的要求,且最大值不應超過其允許偏差值的1.2倍。
3質量檢查記錄、質量證明文件等資料應完整。
分項工程合格質量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分項工程所含的各檢驗批均應符合本規范合格質量標準;
2分項工程所含的各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當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本規范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經返工重做或更換構(配)件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處理技術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鋼結構分部工程,嚴禁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