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型鋼結構組合房屋的問題分解
一、規范市場、加強質量管理,保證房屋安全使用
如上所述臨時性建筑的需要量很大而且逐年增加,是一個相當大的市場。但是,目前國內臨建市場比較混亂,房屋良莠不一,安全質量事故時有發生。有的臨建在使用中突然倒塌,有的被風吹倒了,有的發生火災燒毀了,有的在安裝或拆卸時倒坍了等等,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所以保證臨建房屋的安全使用迫在眉睫。鋼結構工程
國內外的實踐經驗證明輕型鋼結構組合房屋是一項很有發展前途的新技術新產品,但是由于在我國應用時間不長,在設計標準和加工質量上管理欠缺,反映在使用中的主要問題有:屋面漏水、柱子、梁和屋架等鋼構件加工安裝質量不高,鋼構件銹蝕問題,防火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和輕型鋼結構組合房屋的設計和加工不規范有很大關系。
二、積極開展輕型鋼結構組合房屋的研究開發
為了使輕型鋼結構組合房屋這個產品健康發展,目前要組織廠家進行以下方面研究:
1.盡快組織編制輕型鋼結構組合房屋標淮,使該產品設計、制作、安裝、使用有章可循。盡快組織編制輕型鋼結構組合房屋通用或標準圖集,以規范市場保證質量。這種房屋產品雖小雖簡單不被重視,但任其惡性競爭也會造成損失并最終被淘汰。
2.在學習國外先進技術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具體情況研究開發適合于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系列產品,提高輕型鋼結構組合房屋的標準化、定型化和工廠化水平,保證房屋質量。另外,可租可售的靈活經營符合節能減排文明施工的方針也值得推廣。
3.進行活動房屋防火性能研究,例如夾芯板內側不用彩鋼板改為防火性能好的板材,內隔墻不用彩鋼夾芯板改用其它防火性能好的板材,柱和屋架采用防火板包覆等,保溫材料可否改用防火性能好的巖棉等等。對改進部分進行必要的防火性能試驗。
三、盡快解決設計依據和產品標準問題
輕型鋼結構組合房屋屬于臨時性建筑,按照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的規定,組合房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應滿足安全、適用、耐久等使用功能要求,為保證建筑結構具有規定的可靠度,除應進行必要的設計計算外,還應對材料性能、施工質量、使用和維護進行相應的控制。對控制的具體要求,應符合有關設計施工標準的專門規定。目前我國對于臨建用的輕型鋼結構組合房屋還沒有專門的標準、規定和參考圖集。目前這種房屋處于設計隨意或缺失,市場混亂產品質量難以保證。只有北京市建委編制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臨建房屋技術規程(輕型鋼結構部分)》DBJ01-98-2005,中國標準化協會《拆裝式活動房屋》CAS154-2007,這兩本標準還有待完善,國內大部分地區的組合房屋還處于臨時建筑不被重視或無人管理狀態,所以使用中倒坍、火災、風災損毀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還非常嚴重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所以為了滿足國內使用和出口的要求,盡快組織編制建設部輕型鋼結構組合房屋產品標準和標準圖集十分必要。鋼結構工程
四、對輕型鋼結構組合房屋防火問題的探討:最近一段時間不斷發生二三層活動房屋宿舍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此有的地區消防部門提出彩鋼板活動房不適合用于宿舍,更有甚者說區內凡發現彩鋼板建筑該拆就拆,該改就改。這說明彩鋼活動房屋的防火研究及規范設計施工、規范市場己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在目前還沒有活動房屋專業標準的情況下,輕型鋼結構組合房屋的防火仍應遵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年版)的有關規定。
輕型鋼結構組合房屋屬于臨時性建筑,可以按照規范第5.1.1條規定,耐火等級為四級,最多允許層數2層,防火分區間最大允許長度60米,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600平方米。備注要求對于學校、食堂、菜市場、托兒所、幼兒園、醫院等不應超過一層。
另外,按照規范第2.0.1條表2.0.1的規定,對于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筑物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為:多層柱子為難燃燒體,耐火極限0.5小時,單層柱子可為燃燒體;梁為難燃體,0.5小時;樓板為難燃燒體,0.25小時;屋頂承重構件、疏散樓梯及吊頂均為燃燒體;墻體:非承重外墻、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及房間隔墻為難燃燒體,0.25小時。
按此規定目前輕型鋼結構組合房屋在層數上3層是不符合防火要求的;作為學校、食堂超過一層的也不符合規定;2層3層組合房屋鋼柱和無吊頂的鋼梁耐火極限達不到0.5小時要求;不少活動房屋的防火區間和每層建筑面積都超過規范規定的防火區間最大允許長度60米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600平方米的規定,而且對于疏散樓梯的間距數量也為省錢隨意減少。
另外在保溫材料的性能質量、電線設置安全及使用規定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問題。這些防火隱患必須盡快組織研究解決,否則會影響輕鋼組合房屋的生存和健康發展。總之,當今社會活動房現象越來越多了,集裝箱改裝房也越來越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