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50年代,出現了一種新的設計方法—極限狀態設計法,即根據結構或構件能否滿足功能要求來確定它們的極限狀態。一般規定有兩種極限狀態。第一種是結構或構件的承載力極限,包括靜力張度、動力強度和穩定等計算。達到此極限狀態時,結構或構件達到了最大承級能力而發生破壞.或達到了不適于繼續承受荷載的巨大變形。第二種是結構或構件的變形極限狀態,或稱為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達到此極限狀態時,結構或構件雖仍保待承載能力,但在正常荷載作用下產生的變形使結構或構件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的要求(靜力作用產生的過大變形和動力作用產生的劇烈振動等),或不能滿足耐久性的要求。各種承重結構都應按照上述兩種極限狀態進行設計。